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CIF 術語

對於外貿易常用的CIF ,很多人都有疑問。 CIF的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採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但是,由於在CIF術語後所註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 。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 CFR 、CFr、 CIP )與F組術語( FCA 、 FAS 、 FOB )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採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後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採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徵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後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像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採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 CIF術語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6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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