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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CFR、CIF、CPT、CIP 術語使用應注意的問題

CFR 、 CIF 、 CPT 、 CIP術語使用應注意的問題

(1) CFR術語應該注意的問題

是COST AND FREIG(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縮略語,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 CFR術語和CIF術語的不同之處僅在於價格構成。在按CFR術語成交時,價格構成中不包括保險費。也就是說,買方要自費投保並支付保險費用。其餘關於交貨地點、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均與CIF術語相同。

使用CFR術語應注意的問題是:

裝船通知。在CFR合同中,買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況一樣,賣方要給買方貨物裝船的充分通知,否則,由此造成買方漏保貨運險引起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2)C.I.F術語應該注意的問題

是英語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縮寫,同FOB一樣,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語。在我國,有人稱此術語為“到岸價格”。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亟待改進!這種稱呼,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風險是在卸港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的。

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規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後取得Clean B/L;訂立貨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從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貨。但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其中的奧妙。 《INCOTERMS 1990》中,賣方只須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而“通常條件”是一個事實問題。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即是低廉的運費。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信譽、船舶的狀況,只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賣方只須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PICC貨物保險中的平安險(FPA)。至於加保戰爭險、罷工險等,買方須通知賣方,並自負費用。老實說,象CIF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鬆懈,鑽CIF這種貿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幢騙。

文件詐騙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災,該國通過港商與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簽訂了一份8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CIF價約為170萬美元。信用證開出後,港商將全套製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匯,提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承運船名為“羅里達”號。然而,“羅里達”號卻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貨。後經調查發現,其實在簽單日該船尚在歐洲營運。結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霉――付出170萬美元加上一大筆律師費。

有人要問,銀行在結匯時不是要審單嗎?國際商會UCP400規定,銀行審查文件時,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須放款。換言之,對文件詐騙,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英國,銀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虛擬假的,也無權拒付。該規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當時,在該案中,當受益人到銀行結匯時,銀行發現實際裝運期較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樣單證議付時卻發現提單日期已符合L/C的裝運期,銀行以文件詐騙為由,確認拒付,雙方隨即對簿公堂。貴族院認為上述情況有兩種可能:1.打字時,將日期錯打;2.船長簽錯。貴族院最後判定,除非銀行能證明受騙人參與欺詐,否則銀行無權拒付。此判例對打擊欺詐極為不利。然而,從另一角度看,貴族院也無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與銀行資信息息相關。如果銀行動輒拒付,是不利於金融穩定的。

船東欺詐

賣方將貨物裝上船後,貨物的風險自越過船舷開始就移轉給買方。如果船東是見利忘義之徒,買方很可能面臨第二種欺詐――船東欺詐。有時,CIF買方會突然收到船東的指示,要求買方支付一筆錢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則,要將船開到中東將貨*賣。碰到這種情況,買方左右為難,如果給,怕是個無底洞;如果不給,又怕船東惱羞成怒,真將貨賣掉而血本無歸。更有甚者,一些船東在港裝完貨後,就銷聲匿跡。據ICC統計,最高峰時,一個月中有4船貨在黎巴嫩失踪。載貨船大都是舊船,貨被賣掉後,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現在,船公司大多是單船公司,破產是沒有任何後顧之憂的。

防患於未然

國際刑警對種種詐騙束手無策。為防患於未然,筆者認為,在國際貿易頗為蕭條的今天,對於此類詐騙只能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首先,做買賣前,著力調查賣方的資信。否則,合同一訂立,買方基本是領了死簽。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資信的賣方做交易,買方就要想方設法控制船舶。而在CIF下,買方就船舶的國籍、船齡、船舶狀況等無選擇權。換言之,買方爭取FOB對防止詐騙極為有利。因為,結匯單證最重要的是提單。 FOB下,買方可隨時與船東聯繫,了解船舶動態,可趕在騙子結匯前,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騙子去結匯或禁止銀行付款;再者,買方在租船時,也很容易了解船東的資信,有效地防止船東的欺詐。

第三,在採用CIF價格訂立合同時,買方可以以保證貨物的到達或規定船舶開航後的一段時間為結彙的條件,但該合同已不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CIF合同。

作為一名業務人員,只懂外貿或僅通航運,有可能會掛一漏萬,真正高水平的業務人員,總能利用各種貿易術語的長處,盡力避免種種漏洞,CIF和FOB之選擇就是最好的證明。要想在國際貿易這一難度高、風險大的行業中立於不敗之地,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收集也是相當重要。

(3) CPT貿易術語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賣方及時發出交貨通知

《2000年通則》規定,賣方必須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後,向買方發出交貨的詳盡通知。在實際業務中,此類通知亦稱為“裝運通知 ”(Shipping Notice),其作用在使買方及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和辦理進口手續、報關和接貨。交貨通知的內容通常包括合同號或定單號、信用證號、貨物名稱、數量、總值、運輸標誌、啟運地、啟運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及預計到達目的地日期等。如果買方需要賣方提供特殊信息,應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或在信用證中作出規定。若賣方未按慣例規定發出或未及時發出交貨通知,使買方投保無依據或造成買方漏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滅失或損壞,應由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賣方應買方請求提供投保信息

該貿易術語規定由賣方根據買方的請求,提供投保信息,這是賣方合同隨義務中的通知義務。買方在選擇保險公司的地點和保險公司時完全是自由的,買方有可能選擇賣方所在國家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所以要求賣方將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等情況提供給買方。按慣例規定,若買方提出請求賣方提供投保信息,賣方未能提供該信息,致使買方來不及或無法為貨物投保,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出現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賣方應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4) CIP貿易術語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辦理保險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在CIP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賣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的性質與CIF條件一樣都是賣方為買方利益保險,是賣方代替買方投保的性質,可以從投保險別的選擇、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期限和保險權利轉讓等幾個方面充分說明這一點。

投保險別的選擇是由買賣雙方根據使用不同運輸方式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投保的險別,也可以在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投保險別。如果買方未能提出任何投保的險別,賣方也必須按照不同運輸方式貨物保險條款中投保最低承保範圍的險別,但不包括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特殊附加險,若買方提出請求並由其承擔費用的條件下,賣方可以予以投保。

保險金額的確定是由買賣雙方按CIP合同規定的做一定的加成,至於加成率多少是根據買方要求加以確定的。如果買方未提出任何加成要求,賣方必須按CIP價款加成110%,並應當以買賣合同貨幣的幣種投保。

保險期限已在CIP貿易術語中作出明確規定。儘管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承擔責任起訖是“倉至倉條款”,但在“倉至倉條款”中卻有兩個可保利益階段,即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止為賣方可保利益階段;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起直至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為買方可保利益階段。因此慣例規定,在 CIP條件下,賣方投保期限為本術語買方承擔風險區間和從買方接受交貨時起,也就是買方可保利益階段。

保險權利轉讓是賣方投保的根本目的。按照CIP的規定,賣方必須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賣方在投保後,必須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上背書,實施保險權利轉讓。買方合法取得保險單據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承保範圍內的風險,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持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按照CIP貿易術語簽訂的進口合同,由國外的賣方辦理保險。儘管在慣例中規定,賣方必須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在實際進口業務中,國外賣方為了節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如果貨物發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賠償。

二、訂立運輸合同

CIP貿易術語適合各種運輸方式,其中包括空運、陸運、鐵路運輸和多式聯運。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有條件的,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經慣常路線”,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這裡所指慣常路線“應該是人們往往以從事此類貿易人士的經常性的或一般做法必經的路線”。就是說,如果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慣常路線發生不可抗力受阻,賣方對訂立運輸合同可以免責,因此而造成晚交貨或不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

三、裝卸費和過境海關費用

在CIP條件下,賣方應該在合同規定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若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賣方應該負擔裝貨費;若在其他地點交貨,賣方則不負擔裝貨費。至於在目的地(港)的卸貨費由買方負擔。按照慣例規定,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負擔裝貨費和在目的地任何卸貨費是指 CIP貿易術語採用班輪運輸,運費中已包括裝卸費用,均由托運人即賣方負擔。

按照慣例規定,在CIP條件下,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需經第三國轉運時,由買方或賣方負擔經由國家海關的有關費用必須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會產生爭議。在《2000年通則》中提出該類稅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這樣與買方負責辦理途經第三國的進口清關手續相協調。但是,有時根據運輸合同規定,賣方有可能需負擔貨物經第三國過境運輸所產生的有關海關費用,這一點必須引起賣方的注意。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4884.shtml

CFR CIF FOB術語在具體業務中的應用

CFR CIF FOB術語在具體業務中的應用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裡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於《通則作為慣例並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 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 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後註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E、關於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術語的變形,即在貿易語後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術語的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 CFR和CIF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CIF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F、象徵性交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後賣方通過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單、信用證)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像徵性交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於交貨合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均屬於象徵性交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4885.shtml

物流作業術語寶典

物流作業術語寶典

●運輸: transportation

設備和工具,將物品從一地點向國一地點運送的物流活動。

其中包括集貨、分配、搬運、中轉、裝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

●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

一次委託,由兩家以上運輸企業或用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共同將某一批物品運送到目的地的運輸方式。

●直達運輸though transport

物品由發運地到接收地,不需要換裝和在儲存場所停滯的一種運輸方式。

●中轉運輸transfer transport

物品由生產地運達最終使用地,中途中途經過一次以上落地並換裝的一種運輸方式。

●甩掛運輸drop and pull transport

用牽引車拖帶掛車至目的到,將掛車甩下後,換上的掛車運往另一個目的地的運輸方式。

●集裝運輸containerized transport

使用集裝器具或利用捆紮方法,把裸裝物品,散粒物品、體積較小的成件物品,組合成為一定規格的集裝單元進行的運輸。

●集裝箱運輸container transport

以集裝箱為單元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貨運方式。

●門到門door-to-door

承運人在托運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接貨,負責運抵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交貨。

●整箱貨full container load(FCL)

一個集裝箱裝滿一個托運人同時也是一個收貨人的貨物。

●拼箱貨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一個集裝箱裝入多個托運人或多個收貨人的的貨物。

●儲存storing

保護、管理、貯藏物品。

●保管storage

對物品進行保存及時對其數量、質量進行管理控制的活動。

●物品儲備article reserves

儲存起來以備急需的物品。有當年儲備、長期儲備、戰略儲備之分。

●庫存inventory

處於儲存狀態的物品。廣義的庫存還包括下於製造加工狀態和運輸狀態的物品。

●經常庫存cycle stock

在正常的經營環境下,企業為滿足日常需要而建立的庫存。

●安全庫存safety stock

為了防止由於不確定性因素(如大量突發性訂貨、交貨期突然延期等)而準備的緩衝庫存。

●庫存週期inventory cycle time

在一定範圍內,庫存物品從入庫到出庫的平均時間。

●前置期(或提前期)lead time

從發出訂貨單到收到貨物的時間間隔。

●訂貨處理週期order cycle time

從收到訂貨單到將所訂貨物發運出去的時間間隔。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5285.shtml

外貿術語的價格條件

近年來,我國的國際貿易合同中出口以FOB價格條件成交,進口以CIF價格條件成交的比例逐漸增多,甚至超過了貿易額本身的增長幅度。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不少中國賣/買方認為,出口以FOB價成交,進口以CIF價成交,賣方/買方比較省事,可以省卻耗費在訂船/艙,買保險等環節上的諸多精力及費用,全力以赴做好與貿易本身有關的工作。也有不少新近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在積極研究國際大市場或商品貿易的經營規律時,常常對於包含在整個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運輸、保險等環節研究不多,或者說重視不夠。在絞盡腦汁與貿易夥伴討價還價,核算商品利潤時,忽略了同樣可以產生利潤,或可以保障利潤的很重要的環節棗運輸和保險。在貿易談判過程中,輕易將運輸和保險作為還價的砝碼讓給了對方。

國際貨物買賣是一個非常生動活躍的過程。貿易價格條件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過程中形成的。由於進行每一筆貿易時都會涉及到諸如由何方辦理進口/出口手續、由何方洽租運輸工具、裝卸貨物、辦理保險、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報關等,以及在辦理這些手續過程中費用的支付、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如何劃分等等這些問題,於是在長期的實踐中,買賣雙方在逐步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使用簡短的概念或若干字母的縮寫來說明貿易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這種簡短的說明通常和價格結合在一起使用,成為價格的組成部分,這就是人們熟知的貿易條件或又稱為價格術語。如FOB價、CIF價等等。

目前我國的國際貿易貨物大都是通過海洋運輸出口或進口的。海洋運輸中最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有FOB價--(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價--(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和CIF價--(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FOB價條件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備妥的貨物裝上船並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一切風險和費用就由買方承擔了。裝貨的船隻是買方預定和指派的,保險是由買方安排的。故也有人稱此價格條件為“離岸價”的。

在CFR價條件下,賣方支付貨物成本費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但是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

在CIF價條件下,賣方支付貨物成本費並且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保險費。

但是,就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而言,CFR價和CIF價的貨物與FOB價一樣,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也是自貨物於裝運港過船舷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

賣方以FOB價成交,在運費波動不穩的情況下於賣方是有利的。這樣可以將運費不穩定的風險因素轉嫁給買方。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由於FOB價條件下出口是由買方租船或訂艙,並將船名和裝船期通知賣方的,而賣方又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將貨物備妥裝船,往往就會因船貨銜接不好而產生問題。

比如由於買方延遲派船,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船名變更,就會使賣方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賣方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如果賣方備貨延遲,無法將貨物在指定日期裝上指定的船隻,則賣方就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空艙費或滯期費。我國許多出口生產企業都離港口較遠,國內目前的陸路、水路交通運輸負荷都比較繁重,因此,在FOB價出口的條件下由於船貨銜接問題而導致的貿易糾紛時有發生。

再者,由於現代交通運輸條件的不斷改善,出口貨物運輸速度也有很大提高。有時貨物已經運抵目的地,銀行結匯或單證郵寄手續還沒有完成。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因種種原因無提單提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事也時有發生。在FOB價條件下,由於是買方與承運人聯繫派船的,貨物一旦裝船,賣方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也會頗費一些周折。

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賣方有了更多的主動權。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賣方保證所交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只要所交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就必須付款。貨物過船舷後,即使在買方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買方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買賣”合同。相對於FOB價出口而言,特別是對於大宗貨物買賣,CIF價出口使得賣方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

相應地,在進行進口貿易時,爭取以FOB價成交顯然對進口商更為有利。由進口商自己安排運輸保險,可以保證貨物裝上運輸工具,一旦途中有不測,也能掌握主動權。

如果以CIF價進口,由國外賣方安排運輸,由於運費、保險費已經談定,賣方會千方百計尋找運(租)費低廉的運輸工具。甚至為了節約費用,不惜安排轉船、轉艙。中國買方因交貨期延誤或因轉船/艙而擴大損失這種事例已經屢見不鮮。如果稍有不慎,碰到“鬼”船,連船帶貨全部滅失,損失就更大了。

隨著世界市場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的貨物需要進行遠距離的交易,才可能帶來可觀的利潤。貨物運輸的距離越長,貨主對於貨物控制的程度就越低。對於買賣雙方來說,整個交貨、接貨、付款、收款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各自的職責、費用、風險等每個環節都很重要,稍有疏忽,就容易功虧一簣。一個精明的賣主,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於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在競爭激烈的商場,只有永久的利益,沒有永久的朋友。不能將自己的利益寄託在別人的開明上。一些大的跨國公司,以自己可以在運輸、保險方面得到優惠條件而要求中國賣方以FOB價成交,其實他們也是在保證自己的控制權。在市場平穩時,這種控制權的優勢並不明顯,在形勢劇變時,其好處就顯現出來了。這一點,在剛剛發生過的亞洲金融危機中人們是記憶猶新的。大多中國賣方都知道,出口日本的貨物大部分都是FOB價,即使賣方提供很優惠的條件,也很難將價格條件改過來。這從另一方面說明,國際貿易商都是很重視掌握運輸過程的主動權的。

在如今信息、交通異常發達的今天,商品價格透明度很高,競爭異常激烈。如果能夠對於貿易全過程的每個環節精打細算,無異於提高了自己產品的附加值。國內某企業的外銷利潤不錯,他們的做法是,在對外報價時,先報FOB價,使客戶對本企業的商品價格有個比較,再詢CIF價,並堅持在國內市場安排運輸和保險。他們很坦誠的說,這樣做,不但貿易質量有保障,而且在運保費上還可以賺一點差價。

需要說明的是,國內不少貿易商對於保險的認識還只停留在發生損失之後的賠償作用上。其實,國際上保險人很重要的職能之一是對被保險人提供風險管理的建議和措施。在進出口貿易方面,保險人可以幫助了解船舶運輸動態,貨物的成交信息,甚至於有關貿易商資信情況。比如從某國進口的商品存在較多問題時,保險人就會大幅提高費率,甚至拒絕承保。對於運輸船舶,保險人在承保時會要求查核船齡、船名等。作為國際海事委員會成員之一的中國保險,在防范國際詐騙集團的海事欺詐活動方面,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綜上所述,我國的貿易商應當盡可能對出口貨物以CIF價成交,對進口貨物以FOB成交,這樣才能在紛紜複雜瞬息萬變的國際商場中應對自如,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6600.shtml

EXW術語

EXW 貿易術語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貿易術語exw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EXW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 ,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並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干個交貨點可使用,則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和A7/B7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由於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負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到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將於何時何地交給買方處置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無義務。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證。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包括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交貨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出口和/或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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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船邊交貨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這一點與以前版本的內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買方安排辦理出口手續。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需要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買方指定的裝運港,在買方指定的裝貨地點,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及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時起,但以該項貨物已劃撥到合同項下,即明確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繳納的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按照A4規定交貨時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裝載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交至指定的船邊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或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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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貿易術語

FCA貿易術語即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CA術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 FCA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當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但若買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業慣例而買方未適時給予賣方相反指示,則賣方可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當。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賣方都可以拒絕訂立此合同;如果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地點運輸貨物的合同,賣方按照A3a)訂立了運輸合同時除外。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決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於買方指定的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接管貨物、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付給承運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約定時間承運人未按照規定接收貨物,則賣方必須相應地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就按照A4規定指定的人的名稱給予賣方充分通知,並根據需要指明運輸方式和向該指定的人交貨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況在指定的地點內的具體交貨點。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擔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托運單、公路托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所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通常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按照該款給予協助以及按照A3a)訂立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當買方按照A3a)規定要求賣方協助訂立運輸合同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相應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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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Q貿易術語

DEQ貿易術語指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貿易交貨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格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並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EQ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時支村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全部或部分進口時交納的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碼頭卸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但是,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將貨物從碼頭運至港口以內或以外的其他點(倉庫、終點站、運輸站等)的義務時,則應使用DDU或DDP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碼頭。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碼頭,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碼頭交貨。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按照A3指定的目的港碼頭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在目的港碼頭交貨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在港口搬運貨物以便繼續運輸或存入倉庫或中轉站的一切費用;及

如貨物按照A4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按照A4規定指定的船隻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提貨,從碼頭上搬走。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為交付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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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與CIF術語詳解

出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三組

1、E組:E.W.X.,工廠交貨。

2、F組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3、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進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五種:

1、D.A.F.,邊境交貨;

2、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V.,未完稅交貨;

5、D.D.P.,完稅後交貨。

下面介紹一下國際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兩種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FOB和CIF: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價( FOB )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合同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程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輪條件),念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2、FOB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

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有關辦理出口手續付費及對FOB的分類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加註意。

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 CIF )

CIF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地的海運貨物保險,支付保險費。在業務上,有人稱CIF為"到岸價",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主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時,貨物越過船航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負擔。除此之外,買方還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進口手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賣方需要提供的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或與之相應的電子數據;必要時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通常的運輸單據,使買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領貨物,或者通過轉讓單據出售在途貨物;賣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單據,使買方可以憑該單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另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CIF價格條件採用"象徵性交貨"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貨物安全運達,也不算完條件成交,賣方所要提交的單據名稱、內容及份數都應與約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http://class.wtojob.com/class90_27415.shtml

DDP貿易術語解析

DDP貿易術語指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貿易術語DDP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無義務。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

b)保險合同: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B2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如買方未履行B2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B7規定作出通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B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證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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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附加費介紹

一、聲明價值費(Valuation Charges)

與海運或鐵路運輸的承運人相似,航空承運人也要求將自己對貨方的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以限制經營風險。

《華沙公約》中對由於承運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規定了最高賠償責任限額,這一金額一般被理解為每公斤20美元或每磅9.07英 鎊或其他等值貨幣。如果貨物的價值超過了上述值,即增加了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要收取聲明價值費。否則即使出現更多的損失,承運人對超出的部分也不承擔賠 償責任。

貨物的聲明價值是針對整件貨物而言,不允許對貨物的某部份聲明價值。聲明價值費的收取依據貨物的實際毛重,計算公式為:

聲明價值費=(貨物價值-貨物毛重×20美元/公斤)×聲明價值費費率

聲明價值費的費率通常為0.5%。大多數的航空公司在規定聲明價值費率的同時還要規定聲明價值費的最低收費標準。如果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聲明價值費低於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則托運人要按照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繳納聲明價值費。

二、其他附加費

其他附加費包括制單費、貨到付款附加費、提貨費等等,一般只有在承運人或航空貨運代理人或集中托運人提供服務時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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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風險

FOB CFR CIF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裡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 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於《通則作為慣例並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 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B. 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 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 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 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 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後註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E.關於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術語的變形,即在貿易語後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術語的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 CFR和CIF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CIF為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 ExShip’s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F.象徵性交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後賣方通過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單、信用證)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 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像徵性交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 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於交貨合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均屬於象徵性交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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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交貨方式的外貿術語

7種交貨方式的外貿術語

1.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EXW (nmed place)表示

賣方在其商品的產地或儲存地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買方則負責自行將貨物裝運,並承擔其間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包括貨物出入境手續和費用。

這個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少的貿易術語,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出境手續時,則不宜採用這一方式。

2.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本術語以FAS ( named port of hipment)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若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把貨物運至船邊,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裝船,出口結關的手續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手續,則不宜採用這一方式。

3.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DAF (......named place)表示

賣方負責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將貨物運至邊境的指定交貨地點(出口國或進口國的邊境),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義務。這一術語主要適用於毗鄰國家之間的陸路運輸交易。但術語本身對運輸方式來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S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DES和CIF在主要價格構成上有相同之處,即貨價中都包含運費和保險費。但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劃分上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CIF是像徵性交貨,買方應憑單付款;DES是實際交貨。賣方必須把貨物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買方才有責任付款。

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不同。 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實際交貨後為責任轉移的界限。

保險性質不同。 CIF中賣方辦理保險是一種義務,應按台同或慣例規定履行;而DES賣方是為自己買保險,不構成一種義務。

CIF合同為裝運台同,只規定裝運時間;DES合同為交貨合同。必須規定到貨時間。

5.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Q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並卸至碼頭賣方還應負責取得進口結關的有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然後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況下, DEQ後面應加註“Dutyaid”,即由賣方支付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捐。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賣方不負擔增值稅(VAT),則應加註“VAT Unpaid”。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買方負責辦理進口結關手續並支付關稅,則應加註“Duty UnPaid”。

6.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本術語以DDU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交由買方處置,賣方並承擔貨物運至該處的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費,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必須負擔由於他未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實際業務中貨物均以集裝箱方式裝載。

7.備完稅後交貨(......指定自的地):本術語以DDP (· named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賣方還應承擔交貨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把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以及支付進口關稅和其他捐稅。

與EXW相反, DDP是賣方所承擔的義務最多的貿易術承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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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的正確應用

從對外貿易糾紛來看,由於貿易術語選用不當,常常造成進出口合同履行中的種種隱患,甚至使企業由此承擔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貿易術語的合理選用和正確使用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交易磋商及合同履行的首要問題。

巧用術語多方考慮

進出口企業在談判過程中,選用貿易術語時一般要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國際市場行情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貿易術語可以隨著行情的變化成為出口企業爭取客戶的重要手段。出口企業往往為了調動對方的購貨積極性,採用對進口商較為有利的DES 、 DEQ或DDP等目的地交貨術語。

有時出口企業也可選用CFR 、 CIF 、 CPT或CIP等術語,以示願意承擔安排貨物的租船訂倉等運輸事宜和支付運費等責任,甚至願意承擔貨物的保險責任,以最大限度地減輕出口商的責任和義務。

運輸因素選用貿易術語時,首先要考慮適合的運輸方式。如果採用海運的方式,進出口企業最好選用FOB 、 CFR 、 CIF或FAS等適宜水運的貿易術語。而採用陸運時,可選用適合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如CPT 、 CIP 、 FCA等。

此外,如果進出口雙方中的一方有足夠的能力安排運輸事宜,且經濟上又比較划算,在能爭取最低運費的情況下,可爭取採用自行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例 如,出口企業可爭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術語,而進口企業則可盡力爭取FOB 、 FCA或FAS等術語。如果其中一方無意承擔運輸或保險責任,盡力選用由對方負責此項責任的術語。

選擇貿易術語時,還需要考慮貨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並選擇相應的運輸工具。如果貨物需要特定的運輸工具,而出口企業無法完成時,可選用F組術 語,交由進口商負責安排運輸。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無班輪直達運輸時,其中一方企業如果負責安排運輸則費用太高且風險也加大,最好選用由對方負責安排運輸的 術語。例如,出口企業可用F組術語,進口企業則可用C組或D組術語。當然,進出口企業還需要考慮本國租船市場的行情。

運費和附加費也是貨價的構成因素之一,在選用貿易術語時還要考慮到租船市場運價的變化,把運費上漲或看跌的風險考慮到貨價中。一般來說,如果運費 和附加費(例如燃油費)等看漲時,為避免承擔有關成本,可選擇由對方安排運輸的術語。如進口時可選用C組或D組術語,出口時選用F組術語。當有關運費和附 加費看跌時,則相反。

運輸路線的選擇不僅關係到運費的高低,更重要的是關係到風險的大小和有關保險事宜的辦理。如果出口企業不願意承擔過多風險,可選擇E組、F組、C組術語,盡量不要選擇D組;相反,如果進口商不願意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則爭取用D組術語。

地理因素進出口企業雙方在考慮貿易術語的選擇時還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條件。例如日本、英國等海島國家,由於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採用DAF術語;但是像中國與蒙古這樣陸陸接壤的國家之間的貿易就比較適宜該術語。

值得注意的是,貿易術語的使用有其自身規範。適用於水上運輸的貿易術語後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稱,不能為內陸城市,如FOB加德滿都或CIF滿洲里就不規範了。

貿易術語之後的地點還不應使用統稱,如歐洲主要港口(EMP),以免交貨地點過多引起糾紛。

進出口雙方也不能隨意更改裝運地點和目的地。通常來說,改變了裝運地(港)和目的地(港)相當於改變了運輸路線,運輸途中的風險也隨之改變,如果負責辦理保險的一方由此承受了不合理的損失,則由對方負責賠償。

通關手續在國際貿易中,辦理貨物的通關手續是進出口雙方的重要責任。通常由進口商負責進口通關,出口商負責出口通關。但是按照《2000通則》的 規定, EXW術語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進口商負責,而DDP術語項下進出口通關工作都由出口商負責。所以,當選用這兩個術語時,負責通關工作的一方必須對對方國家 通關工作的政策規定、手續和費用負擔等事宜詳細了解,如果沒有能力完成此項工作,應盡量選用其他的術語,例如,進口商可將EXW改為FCA。

習慣做法某些國家和地區有使用某種貿易術語的習慣做法,例如美國習慣採用FOB術語,中東地區的國家則習慣採用CFR術語。為了保證順利成交,在適當的情況下要尊重對方的貿易習慣。

外匯管制在使用EXW、 DES 、 DEQ或DDP等術語出口時,如果國內存在外匯管制問題,賣方將遇到很多困難和風險。因此,對於存在外匯管制的國家,盡量少用上述術語成交。一般在外匯管 制的國家或地區可要求進口商使用FAS、FOB等術語進口,出口時可要求出口商使用CIF或CFR術語成交。

政府乾預有的國家政府常直接或間接地規定本國廠商須以CFR或CIF術語出口貨物,或以FOB、FAS或FCA等術語進口貨物,以扶持本國保險或運輸行業的發展。因此,交易雙方也須了解本國及對方國家是否有類似的規定,並作為貿易術語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

履行合同註意風險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確使用貿易術語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主要風險。

貨物損失的界定以船舷為界作為劃分買賣雙方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3個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的鮮明特點。然而,實際業務中採用這3 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常常發生當事人對於越過船舷轉移風險的誤解。例如,出口商在交貨之前檢驗貨物,質量和數量均符合合同的規定,但貨到目的港進口商收貨 後,檢驗貨物卻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者數量不符合要求。此時,就不能簡單地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判定責任的歸屬。

對於這類問題,掌握的基本原則就是看這種損失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所謂必然損失,通常是指在裝船前或生產過程中已存在質量隱患,對此出口商要承擔責任。如果是運輸途中由於外在因素導致的貨損,出口商無法控制,則不承擔相關責任。

貨代的銜接按照FOB條件達成交易,進口商負責租船訂艙,安排船隻到裝運港接運貨物,出口商則要將合同規定的貨物備妥,並在裝運期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所派的船隻。這時,船貨銜接的工作非常重要。

為了避免實際操作中的脫節,導致貨等船或者船等貨,需要進出口雙方對有關派船和裝運的細節問題進行認真協商,並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例如,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或者規定跨月裝運的做法時,應同時規定進口商在確定的裝運日期前若干天發出派船通知。

這樣,出口商可根據通知,決定將貨物集中送往港口的適當時間。另外,當事人間應加強聯繫,並熟悉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定。

象徵性交貨的風險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存在著象徵性交貨的方式,出口商憑單交貨,進口商憑單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商發運了合格的貨物,出具了規定的單據,但是提交單據的時間超過了約定的時間,進口商仍然有權拒絕接受。

在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合同和信用證中即使不規定交單時間,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除非信用證中有相反規定,賣方應在提單日後21天內交單,否則銀行可拒收單據。

在近洋運輸中,由於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距離相對較近,為了防止貨物先於單據到達,使得進口商無法提取貨物,並導致巨額的碼頭費用,往往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交單的具體時間,這個時間要少於21天,通常只有幾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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