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非信用狀交易下之支付方式-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記帳方式(O/A)

由於國際通訊的發達,拉近國際貿易的交易距離與信賴,促使國際貿易採非信用狀項下支付方式的比重亦逐年增加,突顯買方市場抬頭;或多國企業間貿易往來便捷且頻繁,使得以委託方式的國際貿易,逐漸以D/P代替即期信用狀(Sight L/C);以D/A取代遠期信用狀(Usance L/C)的趨勢日益熱門。

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我國出口金額50%以上是採用非信用狀方式交易。買方(進口商)以委託方式進口物品乃按相關單位所頒布之現行法令及規章之規定,向國貿局或央行授權之簽證銀行申請發給進口輸入許可證(Import License)。以進口託收解釋即出口地之託收銀行(The Remitting Bank)
接受賣方(出口商)之委託,將賣方貨物裝船後之裝運提單,連同發票與跟單匯票等,寄至進口地之受託銀行(The Collecting Bank)代收其匯票款之一種業務。有時出口商亦可不經往來之託收銀行,而逕寄匯票等單據予進口地之受託銀行,即俗稱直接託收(Direct Collection)

D/PD/AO/A的涵義

D/P(Documents An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是賣方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在賣方於交運貨物後的提單、簽發匯票加上商業發票等有關單據,委託銀行寄至進口商之受託銀行代收貨款,俟買方付款時,受託銀行始能將提單等單據交付買方以憑提貨。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是賣方亦依約交運貨物,然後委託銀行向買方代收貨款;然而D/PD/A最大的差異,惟D/A買方只需在跟單匯票上承兌後(簽名或蓋章承諾匯票金額債務)即可先行取得提單,憑以提領貨物,俟所承兌的匯票到期後,買方始需付款。基本上,D/PD/A同屬商業信用付款方式,在國內法上為「委任」關係(民法523條),銀行只負責代收款項,並不提供付款擔保,亦無一般信用狀需詳細審核單據之義務,只須依託收指示函(Collection Order)核對其所附單據有無缺失,匯票與發票的託收金額是否一致即可,故萬一買方對匯票不承兌或不付款收贖單,則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

O/A(Open Account)記帳方式進口, 是賣方先將貨品與文件交付給買方,買方以記帳或其他類似方式,約定於某一期限內將貨款電匯給賣方。此種交易行為對賣方並無任何保障,在法律上,交付提單與 交付貨物有同樣的效力,除非賣方循法律途徑將貨物扣押,禁止船公司交付貨物給買方,否則當此買方為受益人,持提單向船公司領取貨物時,船公司無理由拒絕交 付該貨品。因O/A的交易型態是屬出口商對進口商完全的信任行為,賣方自願承擔此風險,惟在賣方對買方信用詳盡調查過,且對買方付款能力及意願都十分信任情況下才敢進行,否則,勿輕易接受O/A的交易條件。在清楚以上三種委託方式的涵義後,我們可以依匯票的簽發上,比較D/AO/A的差異性。

D/A(承兌交單)O/A(記帳)的差異性比較表:


O/A(記帳)

D/A(承兌交單)

匯票之簽發

賣方不需簽發匯票

每筆交易之賣方均須以買方為付款,簽發憑票付款的遠期匯票

單據之交付

由賣方將貨運單證直接寄給買方提貨

賣方將所簽發的遠期匯票連同有關貨運單據經由所委托的托收銀行,通知買方在遠期匯票上承兌,然後將單據交給買方提貨。

貨款之交付

由買賣雙方協欺付款期限,屆期由賣方逕行將貨款匯付賣方。

買方於所承諾承兌的遠期匯票到期日,將貨款交付給託收銀行,再將款項轉付給賣方。

賣方風險性

高風險:因貨物運送給買方後又將單據交寄,故買方可輕易領貨。

雖仍有風險,但單據多由往來銀行轉交,故買方取得單據前,必須先對遠期匯票承兌,因此買方對貨物之取得頗為困難。

D/AD/P的作業流程

D/A作業流程:乃出口商依買賣契約交運貨物後,將其所簽發之匯票及提單、商業發票等單據送交出口地之託收銀行(The Remitting Bank),轉請進口地之受託銀行(The Collecting Bank)代為收取貨款;進口地之受託銀行收到前述單據後,應立即通知進口商前來承兌;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後,不必立即付款,即可取得提單等文件向船公司提貨;等匯票承兌付款日到期時,進口商前來受託銀行付款,而受託銀行則應將貨款電匯至託收銀行指定的存匯銀行,存匯銀行收受該款項後,即對託收銀行發送進帳通知書(Credit Advice),託收銀行接到進帳通知後,即可將貨款支付給出口商(扣除手續費及其他費用)整個D/A託收作業至此圓滿完成。
D/P作業流程:出口商作業流程亦如D/A,惟於進口地之受託銀行收到單據後,即刻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俟進口商繳清該筆貨款後,受託銀行才可將該批提單等有關單據交給進口商,以便儘快領取貨物。而進口地之受託銀行即按上述D/A方式匯付貨款給出口地之託收銀行,而再由託收銀行撥付出口商

D/AD/P交易的優缺點

D/AD/P的優點()以進口商而言:(1)進口商若以信用狀方式交易,則依廠商信用程序需要向銀行繳納保證金(Margin),故進口商之資金將固定化,D/AD/P方式交易則不需要繳納保證金,只繳部份手續費及電報費。(2)有助於進口業務之推展。(3)進口之貨物不符合交易契約條件或品質不良時,進口商可拒絕付款。()以銀行而言:(1)銀行不必提供資金。(2)不負擔授信風險,任何出口商均可接受其託收業務,亦有助於出口業務之推廣。(3)不必徵提擔保品,又有託收手續費收入。
D/AD/P的缺點:以出口商而言:(1)D/AD/P方式之出口不但收款慢且入帳時間較不確定,增添收不到錢的風險外,還要加上週轉金的壓力。(2)易被進口商藉故拒絕或要求折價,不像信用狀交易付款,皆憑信用狀條款為準,除非單據不符合信用條款,否則進口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付款。(3)因貨款無銀行信用狀之信用擔保,一旦進口商週轉不靈,即成為呆帳。(4)如果參加託收輸出保險,是屬第八條除外責任之保險事故發生,而非承保範圍內,風險將完全由出口商自行負擔其損失。(5)出口商無法規避收回貨款的政治風險(需投保輸出保險)與匯率風險。

D/A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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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作業流程圖

重點補充

.對賣方而言,D/A付款方式的風險較高。

買方而言,D/A較能減輕營運資金需求。

.市場競爭激烈時,適合用D/P(付款交單)方式付款。

就進口商(買方)而言,付款方式有利順序…D/AD/PL/C

.向開狀銀行貸款申請進口結匯時,提單的抬頭人為…開狀銀行。

.託收和L/C都是商業匯票

.託收統一規則中所指的商業單據…是貨運單據

D/P託收時,出口商為匯票Draftdrawer(發票人)

出口託收…託收銀行接到出口商託收委託後,將相關單證寄交代收銀行,委託向進口商代收。

.光票託收…以金融單證委託銀行代為收款。

Ps:匯票是金融單據,不是商業單據。

.對出口商最有保障的付款方式是CWO訂貨付現。

即期L/C對進口商產生的資金成本較高。

.台幣升值時,CWO(預付貨款)對出口商最有利。

Payment: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shall be paid in advance by T/T, and 70%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這是個包含C/AL/C的付款條件,契約金額的70%由買方申請保兌不可撤銷的即期L/C支付,30%由電匯方式預付。

CWO預付貨款…屬於交貨前付款…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授信

D/A承兌交單…屬於交貨後付款…是出口商對進口商授信

.受理開狀申請,對開狀銀行而言是授信業務。

Payment by draft payable 120days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方式付款。

.目前我國對外進出口貿易多採用匯款方式付款。

出口押匯…是主要用於信用狀付款方式下的銀行融資。(對廠商而言融資成本最低)

.外匯指定銀行,是由外匯局指定授權辨理進出口外匯。

.商業本票融資,一般不超過360天。

.中國輸出入銀行,對於整廠輸出,供應商自製率未達40%不予提供融資。

補償交易,常使用背對背信用狀。

.融資開狀時,進口商對L/C辨理2結匯。

D/AD/P付款時,出口商最好採CIF(海運)條件。

延期付款信用狀是不使用匯票的,所以出口商常會有資金凍結的經營危機。

.一般而言…開狀手續費>押匯手續費>託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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